价值并不是通过“价值包含于或不包含于真实之中”的事实才被认定的。即使是在给定事例与价值相互冲突——甚至是所有现实的事例与价值相互冲突——的地方,价值也依然能够生存。事例本身并不揭示价值。这是因为,只要人们没有事先从其他一些来源了解价值,该价值——无论事例是否认同它——对人们来说依然是可疑的。
如果我们将问题限定在更窄的、伦理学意义上更积极的“应然”问题上,上述差异就变得更显著了。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原则尤其是指那些没有实现或尚未完全实现的价值。它们代表命令,总是表示“非存在”,因而可以确切地表达为积极的“应然”。在生活中,道德善绝不单单是真实的,一个人也绝不单纯是他应该是的那样。那么,被命令的东西——如同上面所说的例子那样——怎样才能从他真实的行为、决定和品性中显现出来呢(换句话说,被命令的东西能否像行为、决定和品性那样可以被我们经验到)?在命令和人的实际行为之间挺立着人的自由决定,自由决定打开“支持”或“反抗”的大门。确切地说,一旦他采取行动进行反抗,命令就会出现在与之对立的立场上,大声在威胁着、谴责着他。无法履行的价值不是一种自然的威压,而是加在人身上的必要条件和必然要求,就像表达它的命令一样。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命令对他是一个消极的负担,相反,它将他转变成了一个道德实体。如果我们假设,这种命令对他来说只是个自然法则,那么他就只需要盲目地服从这个自然法则,就像石头服从地心引力的规律一样。如果是这样,那他会成为纯粹的自然实体,从构造上来看,就像一块石头。命令与法则之间的差别——也就是他不可避免地要服从的自然统一性总是与他能够僭越的各种命令相互伴随这一事实——是他人性的先决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