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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除我方才指出的一般原因之外,还有一些特殊原因使它们不得不实行出版自由。
在某些自称自由的国家,每个政府工作人员都可能犯法而又不受惩罚,因为它们的宪法没有给予被压迫者以向法院控告官员的权利。在这样的国家,出版自由就不仅是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这方面的唯一保障。
因此,如果这种国家的统治者宣布废除出版自由,全体人民可以回答说:“如让我们到普通法院去控告你们的罪行,我们也许同意不到舆论的法院去揭露你们的罪行。”
在完全按人民主权理论[2]施政的国家,设立出版检查制度不仅危险,而且极其荒谬。
当每个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国家的权力时,那就必须承认公民有能力对同时代人的各种意见进行抉择,对认识之后能够指导他们的行为的各种事实进行鉴别。
因此,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而出版检查和普选则是互相对立的两件事,无法在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长期共存下去。生活在美国境内的1200万人,至今还没有一个人敢于提议限制出版自由。